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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1. 发布时间:2023-06-01 11:12:35
  2. 来源:伊吾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 作者:伊吾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优惠政策汇编

 

伊吾县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及国家、自治区“减税降费”等相关政策,全力打造优质投资软环境,近年来哈密市已制定出台了《哈密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关于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生活基地的土地扶持政策》、《哈密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哈密市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的通知》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结合本县制定优惠政策,现将各类优惠政策梳理摘选汇编如下:

一、国家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1年第27号)

(三)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四)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同时,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五)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1.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2.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六)物流业的土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

1.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七)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八)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等的规定,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伴生矿、尾矿由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纳税人因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关闭、停产停业,闲置一年(含)以上的自用土地。不包括季节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纳税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闲置一年(含)以上的自用土地。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自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次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号)

三、哈密市优惠政策

(一)工矿仓储用地政策(《关于调整哈密市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2056号))

1.各区县土地等别及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要求,伊州区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平方米;巴里坤县、伊吾县土地等别为十五等,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60/平方米。

2.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调整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我市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如下:

1)市域内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齐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50%执行。即:伊州区60/平方米;巴里坤县、伊吾县30/平方米。

2)市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的各类小微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基本齐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30%执行。即:伊州区36/平方米;巴里坤县、伊吾县18/平方米。

3)园区外需单独选址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由土地使用者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30%执行。即伊州区36/平方米;巴里坤县、伊吾县18/平方米。采矿用地中排土场、排渣(灰)场、尾矿堆放地的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即:伊州区18/平方米;巴里坤县、伊吾县9/平方米。

3.鼓励工矿仓储用地采取租赁和“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

1)对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工矿仓储用地,按租赁年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执行。年租金的确定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有关规定。土地租金标准折算出的价款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租赁期间租金按合同约定收取。申请续期的,租金应当重新组织评估确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出租人无偿收回,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方式处置。

2)对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矿仓储用地,按租赁年限不少于5年,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执行。先租后让的土地租金收取标准按第三条第一款年租金收取标准执行。出让金收取标准为最终成交金额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租赁期届满或企业在租赁期内申请办理出让的,须通过各主管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再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附件12 生产要素价格.png

(二)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生活基地的土地扶持政策《关于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生活基地的土地扶持政策》(哈政办发〔2019〕73号)

1.企业职工住房的建设用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量达20—50亿元,从业人数300—500人,在城市西区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55万元/亩;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量达50—100亿元,业人数500—1000人,在城市西区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45万元/亩;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量达100亿元以上,从业人数1000人以上,在城市西区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35万元/亩。

2.在城市老区的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之和。

3.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付不低于总价款的50%,一年内交清全部土地价款。

(三)人才政策。《哈密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哈市党办发〔2020〕4号)  

1.实施“重点产业人才支撑”计划。围绕产业链谋划人才链,紧盯未来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引进能源资源、先进制造、交通物流、文化旅游、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等“三基地、三中心、三区”建设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称职的科技研发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对地方财力贡献超过2000万元的,按年薪30万元—50万元、50万元—80万元、80万元以上3个区间,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20%、30%的奖励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制定发布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2.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领”计划。A类人才、B类人才等在我市创办领办符合哈密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企业和项目,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创业补贴60万元。创办领办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再由科技创新(信息化)发展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C类人才、D类人才等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和项目,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万元,创办领办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再由科技创新(信息化)发展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较强产业化能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团队,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3.实施“青年人才集聚”计划。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在哈密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元/人。以上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4.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凡是哈密产业发展需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引进。

5.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支持本市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国家、自治区级技术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奖励2万元,获得“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的奖励1万元。鼓励全市各行业协会、企业和院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经费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培训可给予补贴,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培训基地建设,新批准成立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6.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实施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采取培训交流、学习考察等方式,有计划地遴选中青年企业家进行重点培育,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申报承担各级各类人才项目,所需费用由受益财政承担。依托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举办企业家沙龙等,帮助企业家提升发展本领,解决实际困难。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薪酬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年薪制和股权、期权等薪酬制度。以企业纳税额、吸纳就业人数和信誉度为重要条件,每2年评选一次“哈密十佳优秀企业家”,当选者奖励2万元;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户籍企业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7.打造产业园区平台。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托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设立200万元园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40%,所在区县财政承担60%,主要用于符合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落地企业项目建成后人才发展和创新团队的扶持或奖励支出。凡入驻园区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由园区负责完成配套基础设施中的“四通一平”建设,铺设到企业项目选址红线外(电力专线除外),满足企业建设和生产需求。

8.推进校企校地合作平台。利用对口援疆渠道,广泛开展校地校企合作共建,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顶层设计、资源开发提质增效、城市规划管理、智慧城市建设等领域,邀请有关学科的专家学者,来哈开展决策咨询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援疆资金列支计划。

9.完善人才薪酬和股权激励办法。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所需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10.发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市,对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据业务开展情况,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探索市场化、社会化引才途径,建立引才“伯乐”奖励制度,为我市全职引进A类、B类、C类人才的中介组织或机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考核后,每引进1人,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支持企业采取猎头等市场化方式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由同级财政按照人才猎头费用的2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